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資優的定義

資優的定義
(本文取自郭靜姿,民 89)

        我國舊版的特殊教育法中將資優教育的對象分為三類:1.一般能力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及 3.特殊才能優異。不過新法已將之擴充為六類,此種改變應能符合世界的潮流。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通過訂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鑑定原則」將各類資優定義如下:

一、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二、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三、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四、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

五、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六、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資優教育對象擴充後,未來國內資優教育將不會侷限於學科資優及藝能資優的培育,可發掘更多具有才華的學生,培育更多優秀的人才。未來鑑定工作應著重在發掘個體的「資優面」,學校教學應著重在培養資優行為。最重要的是資優教育應該突破「績優」之觀念,肯定在學科以外其他領域表現優異的學生,以使每位兒童都受到肯定重視,都能有良好的自我概念及努力目標。以往,很多人誤解資優教育,認為少數的精英份子,享用了大量的資源,因而也排擠資優教育。要突破今日的困境,應讓社會大眾了解每個孩子都需要資優教育,以使其潛能充分發展 (郭靜姿,民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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