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優學生的鑑定與安置
一、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原則
(一)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三)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並且推動資優教育之正向發展,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應以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為限,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二、鑑定標準
依據教育部 2006 年 9 月 29 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對於六類資賦優異學生訂定之鑑定標準規定如下:(一)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 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三)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 前述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四)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五)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六)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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